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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运营者不能强制收集人脸信息
一边是消费者的隐私顾虑,一边是公园的技术迭代,二者如何平衡?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案中,动物园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单方面将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实际是以通知方式变更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年卡使用条件。该通知有可能被认定为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也持类似看法。他指出,公园将指纹识别全面改为人脸识别的做法属于变更合同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应该由变更合同的一方即公园来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消费者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运营者不能强制收集。至于退款问题应该遵循公平原则,解除合同的过错方在公园,建议公园按照有效时间段的比例折算退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