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对本市第二套房产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70%,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10%,暂停发放本市第三套房公积金贷款类。